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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诸城市信用协会。

第二条 协会由在诸城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信用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及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国家信政策宣导为己任以严格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严守行业自律为立足点,以深化信用市场化专项调研为突破口,以征信服务产品实践创新为动力以积极促进学术交流为契机,以大力表彰信用典型,让信用企业实实在在受益为抓手,弘扬“信用诸城”,闯出一条以“信用诸城”为特色,靠“信用诸城”树品牌,凭“信用诸城”走出去,用“信用诸城”打造“新诸城”,开拓以过硬的信用体系建设软实力,实现诸城经济提质增效的新路子。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诸城市民政和业务主管单位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诸城市和平街101号锦源小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围绕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发挥本会信用、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的人才集聚优势,开展对信用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培训和对企业组织诚信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升会员企业的信用水平;  

(二)承担规范诸城市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专项课题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使典型守信市场主体尽快得到信用政策激励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受到信用政策惩处,既有利于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又有利于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竞争力;

(三)组织会员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其他行业协会的合作发展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和发展要求,多措并举、多渠道、多方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四)研究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信用管理紧密结合的新方法、新思路,创新会员企业服务内容

1、开展向政府推荐信用中小企业工作,用帮助典型信用会员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等多方面获取优惠政策等措施,带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2、对具有良好信用的会员企业的融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创新以企业信用作为贷款担保的新路子,帮助企业解决贷款、融资方面遇到的问题。

3、提供融资策划服务,根据会员现有资源,帮助会员策划融资以获得贷款服务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诸城市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或信用认证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建立内部信用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序化、社会治理法制化建设的深入融合;

(六)组织召开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研讨会,探索将守信市场主体面向国内外市场展示信形象、寻找市场商机的最佳路径;

(七)加强与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研究协会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全面合作与深入交流,为促进我在经济、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合作做好服务;

 (八) 创办《信用诸城》杂志或报纸,宣传信用政策和信用建设的现实意义,定期推送信用建设成果,表彰信用建设先进典型

 (九) 成立“信用基金”,为激励表彰典型守信企业提供资金来源

 (十) 建设第三方征信网上平台。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诸城市企业信用信息库,推进信用信息网络建设,与各相关部门协商、合作,达到信用信息共享,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法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信用理论研究和信实践探索方面有具有独到理念;

(四)法人会员:凡是诸城市愿意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社团,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务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七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十九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9710日第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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