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规定(试行)
为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和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评价规定。
第一条 自然人信用等级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条 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包括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以及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
民间组织以及各级部门、协会组织的评比、读书、征文、演讲、摄影、书法、歌咏、棋类、骑车、爬山、健走以及趣味运动会、文艺演出、专题晚会等活动不作为市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第三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A、B、C、D 四类信用等级。A类信用等级按积分不同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信用级别A级另外使用 “ ”号与“-”号两个附加符号,A级为默认级别,表示该信息主体无信息记录,或有不良记录但已经修复;A 表示该信息主体有良好记录;A-表示该信息主体有不良纪录。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级为诚信级别,B级为较诚信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
其中: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1. 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2. 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
3. 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 级分值为1001—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4. 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或者直接判级;
5. 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或者直接判级;
6. 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指标得分是按照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标准予以减分、加分。
直接判级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将自然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级。
指标得分的具体评价指标与赋分标准见附件。
直接判级的具体评价指标附后。
第五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
1.酒后驾驶的;
2.骗取低保、社保、住房货币补贴、政府贴息贷款,以及其它政府补助补贴、社会福利等的;
3.完全未履行发生效力的调解协议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4.存在越级上访或不服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意见,仍重复上访的;
5.利用微信、论坛等互联网技术发布、传播不良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拒不恢复原状或被潍坊市国土部门挂牌督办的;
7.在重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8.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9.个体工商户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10.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
1.因个人行为被责令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3.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5.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6.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违章活动的;
7.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及在押人员的;
8.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9.索取、收受贿赂的;
10.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11.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C级。
1.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2.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3.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6.国家工作人员被辞退的;
7.非法行医的;
8.企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9.拒不服兵役等不履行公民义务的;
10.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省国土部门挂牌督办的;
11.在重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12.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13.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八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
1.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
2.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受到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
6.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的;
7.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8. 在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9.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九条 信用级别属于直接判级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予以加分,根据信用积分,提升匹配至分数对应的信用等级。
信用级别属于指标评价得分定级的,通过信用指标加分或减分达到各等级规定的分数,匹配至分数对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累加计算;
2.同一事项属于减分或判级两个信息项的,按直接判级或最高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3.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累加;
4.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5.企业受到各级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按自然人指标予以加分(减分);
6.“诚信先进单位(个人)”给予法人代表或表彰对象加分;
7.降级指标的扣分项均按该等级最低分数计算,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8.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层次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计算。
诸城市级部门包括镇街(园区)、市直部门、上级驻诸单位;
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协会均按其同级党委政府低一级层次执行;
潍坊市以上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按上级部门、协会低一级层次执行;
9.涉及欠税、拖欠公共服务费用等事项,凡未明确计算时限的,以六个月为评价时间段;
10.凡属加分、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11.其它应加分或减分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值。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有效时限:
1.自然人直接判级为B级评价有效期为二年;直接判级C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直接判级D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
2.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评价有效期为刑满释放后五年;
3.自然人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4.自然人的社会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其中,个人交通违章行政处罚(不包括直接判级严重交通违章的行为)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5.自然人的政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6.自然人的司法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
7.自然人加分信息属县市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其它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二年;
8.荣誉表彰等加分信息在信息形成一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录入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未按规定录入的,有效期自信息形成次月计算,不顺延计算有效时限;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
9.不良信息形成一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录入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
10.不良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规、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计算。
第十二条 市信用办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评价项目、标准和分值,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标准
附件
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标准
评价 类别 | 分项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 | 责任单位 |
商务 领域 | 合同 履行 |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 -50 | 法院 |
民间 借贷 |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40 | 公安局、金融办 | |
债权 债务 | 因未按时偿还债务,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 | -30 | 法院 | |
传销 欺诈 | 有参与传销、商业欺诈记录的 | -30 | 公安局、法院 | |
制假 售假 | 有制假售假记录的 | -30 | 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 |
其它 | 其它在商务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5至50 | 综合 | |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
公共服务费用缴纳 | 私接自来水、燃气、供暖、电力等公共设施,以及偷气偷水偷电等盗用公共服务资源的 | -50 | 公安局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的 | -50 | 法院 | ||
公积金贷款 | 合同期内逾期1次 | -20 | 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合同期内连续逾期2次,或累计逾期5次(含)以内 | -40 | 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合同期内连续逾期3次(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含)以上 | -50 | 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社会 诚信 | 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不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 -20 | 纪委(监察委)、检察院、公安局 |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的 | -30 | 法院 | ||
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 | -40 | 法院 | ||
-20 | 人社局、教育局 | |||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50 | 教育局、知识产权局 | ||
涉税 事项 | 有欠税记录的 | -20 | 税务局 | |
有偷税记录的 | -30 | 税务局 | ||
有抗税记录的 | -50 | 税务局 | ||
有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的 | -100 | 税务局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100 | 税务局 | ||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 超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范围进行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等的 | -30 | 综合 | |
未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等活动的 | -50 | 综合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的 | -60 | 综合 | ||
社会 保障
| 违反规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 -20 | 人社局 | |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 年内不按规定缴纳的 | -10 | 财政局 | |
政府性基金 | 年内不按规定缴纳的 | -10 | 财政局 | |
轻微 犯罪 | 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 -40 | 法院、检察院 | |
犯罪被单处罚金的 | -30 | 法院 | ||
交通 管理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 | -10 |
公安局、 交通运输局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 | -20 | |||
处罚款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 | -30 | |||
处暂扣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 -60 | |||
行政处罚(公安) | 处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公安局 | |
处五百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二千元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 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综合
综合 | |
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较重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 -60 | |||
处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的 | -100 |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被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被处以较重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 -4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被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其它行政处罚的 | -40 | |||
行政 执行
| 受到责令改正、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限期履行等的 | -10 | 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 |
被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30 | 法院、公安局、检察院 |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法院 | ||
不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决定的 | -50 | 法院 | ||
部分未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 -50 | 法院、法制局 | ||
社会 管理
社会 管理
| 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交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 -50 |
公安局 | |
恶意拖欠医药费等的 | -50 | 卫计局 | ||
非法办班的 | -50 | 教育局 | ||
违章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涂乱画、违规养犬等违反城镇管理法律法规的 | -5 | 住建局、城管局 | ||
社区 管理
| 打架斗殴、小偷小摸、酗酒滋事、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拨弄是非等破坏安定团结的 | -20 |
公安局 | |
破坏林木、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的 | -30 | 林业局、公安局 | ||
随地乱倒垃圾、乱堆柴草粪土等破坏村居环境容貌拒不改正的 | -10 | 城管局 | ||
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50 | 法院 | ||
其它违反村规民约的 | -10至50 | 镇街园区 | ||
暴力 抗法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行政、司法机关履行职务的 | -100 | 综合 | |
计划 生育 | 有超计划生育记录的 | -50 | 卫计局 | |
参与 邪教 | 有参加邪教记录的 | -100 | 610办公室 | |
伪造 证件 |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的 | -100 | 公安局 | |
诬告 诽谤 | 捏造事实、诬告诽谤等的 | -30 | 公安局、法院 | |
传播不良信息 | 利用微信、论坛、博客等互联网技术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 | -50 | 公安局、网信办 | |
企业 负责人管理
| 企业负债、倒闭等原因走逃的 | -50 | 法院 |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 -50 | 法院、税务局 |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50 | 法院、市场监管局 | ||
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 -50 |
法院 | ||
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 | -20 | 综合 | ||
其它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综合 | |
政务 管理 领域
政务 管理 领域
|
国家 公职 人员 岗位 管理
国家 公职 人员 岗位 管理 | 拒绝执行各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20 |
纪委(监察委)、组织部
纪委(监察委)、组织部 |
故意不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20 | |||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10 | |||
侮辱服务对象,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等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10 | |||
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遇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10 |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或信息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10 | |||
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10 | |||
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10 |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20 |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40 |
纪委(监察委)、组织部 | ||
违反行业、执业操作规范,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40 | |||
重点 人群 职业 管理 | 违反禁酒令、公车私用及其它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20 | 纪委(监察委) | |
取得各类资格、职务、荣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20 | 综合 | ||
违反行业、执业操作规范,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50 | 综合 | ||
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社会公德、工作纪律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10 | 纪委(监察委) |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等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 -50 | 纪委(监察委) | ||
其它 | 其它在政务管理领域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纪委(监察委) | |
司法 领域
司法 领域 |
民事 诉讼
| 判决、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 | -20 |
法院
法院 |
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50 | |||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逃避法定义务的 | -50 | |||
刑事 诉讼 | 因违法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缓刑的 | -100 | ||
司法 执行 | 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 | -20 | ||
通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 | -50 |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50 | |||
法律 中介 | 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 -100 | ||
司法 协助 |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50 | ||
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 -50 | |||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 -50 | |||
诉讼 秩序 |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 -100 |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50 |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100 |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100 | |||
其它 |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100 | ||
加分 信息
加分 信息
加分 信息
加分 信息
|
社会 公德
社会 公德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5 | 文明办 |
拾金不昧金额超过5000元的 | 5 | 文明办、公安局 |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有重大贡献的 | 30 | 市场监管局 |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的 | 10 | 市场监管局 | ||
举报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等的 | 5 | 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 ||
家庭 美德
| 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 | 20 |
文明办 | |
模范践行家庭美德,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的 | 10 | 文明办 | ||
个人 品德
| 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的 | 20 |
公安局 |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 20 | 文明办 | ||
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的 | 5 至30 | 公安局、文明办 | ||
社会公益(年度内累加或折算) | 捐款一千元至一万元(含)的 | 5 |
民政局 | |
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 | 10 | |||
捐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含)的 | 20 | |||
捐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 50 | |||
志愿 服务
| 参加志愿服务30—50(含)个小时的 | 5 |
文明办 | |
参加志愿服务50—100(含)个小时的 | 10 | |||
参加志愿服务100个小时以上的 | 20 | |||
社会 公益
社会 公益 | 在新农村建设活动中有义务出工、筹资筹劳等的 | 5 | 镇街园区 | |
年度内无偿献血的(10分/次) | 10 | 卫计局 | ||
骨髓捐献等的 | 50 |
卫计局
| ||
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 | 100 | |||
表彰 奖励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综合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70 | |||
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 | 50 | |||
受到省部级部门、协会或所属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县市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被树立为市级诚信典型、获得市级“四德”建设方面荣誉称号的 | 30 | |||
受到地市级部门、协会或所属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 | 10 | |||
受到诸城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5 | |||
参军 入伍(奖励个人及父母) | 子女参军入伍的 | 5 |
民政局 | |
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 | 10 | |||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 | 20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 40 | |||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 | 60 | |||
国家公职人员 考核 | 公务员受到嘉奖、记三等功的 | 20 |
组织部、人社局 | |
公务员记二等功的 | 40 | |||
公务员记一等功的 | 60 | |||
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 20 | |||
招商 引资 | 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 20 |
招商局
| |
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 | 50 | |||
文体 活动
|
荣获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5 | 总工会、体育局、教育局 | |
3 | ||||
2 | ||||
荣获潍坊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10 | 总工会、体育局、教育局 | ||
6 | ||||
4 | ||||
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20 | 总工会、体育局、教育局 | ||
12 | ||||
8 | ||||
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40 | 总工会、体育局、教育局 | ||
30 | ||||
20 | ||||
其它 | 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10至50 | 综合 |
注:1.公共服务费用是指水、电、暖、气、有线电视、通信及物业等费用。
2.罚款轻重按照各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公安系统除外)。
3.责任单位为综合的是指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和单位。